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: 1、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、加盖公章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,一式两份; 2、加盖公章、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,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; 3、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,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; 4、已设立的外商投资(贸易类形)企业,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,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。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(含经营范围)的批文复印件; 5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非法人企业),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(包括动产和不动产)的公证证明原件。 备案登记表编号: 进出口企业代码:
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
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或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还须填写以下内容
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: 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。 二、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、外汇、税务、检验检疫、环保、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三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、生物、化学、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。 四、不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卖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。 五、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、准确的、真实的;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、准确的、合法的。 六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,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。 以上如有违反,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、盖章 年 月 日
注:1、备案登记表中“组织机构代码”一栏,由企业、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。 2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在经营活动中,承担有限/无限责任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在经营活动中,承担无限责任。 3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,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,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“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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